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先生(真實姓名不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
  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所載被告真實姓名及住居所,雖原告請求本院向處
   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察機關函調事故卷宗,惟經調閱後得悉
   ,該交通事故卷宗並無被告之資料,是原告應具狀查報本
   件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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