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高家鴻
代 理 人 黃正琪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
1項所規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