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95號
原 告 嗅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郁文
被 告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健
被 告 黃立雄 即 杏立 博全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