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被 告 仲曜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欣怡
被 告 馬聖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17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