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26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到期日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詎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到期而為此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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