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就本院98年交簡字第36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98年5月5日上午10時
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劉家祥書記官劉謹翊通譯劉明宜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 蕭德昊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上開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餘款新台幣壹萬元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於被告付清上開金額後,撤回對於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劉謹翊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