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992號債權人甲○○
1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游萬寶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游萬寶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四、繼承人如有限定繼承,請表明正確之聲明事項,並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提出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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