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專利代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參加人乙○○○○○○代表人丙○○理事長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