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代理人 江永相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