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曾繳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嗣因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十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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