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采慧 (原名: 林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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