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狄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参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