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衛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衛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偽藥即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參捌捌壹公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列所載「於民國108年11月24日晚上10時40分許」應更正為「於民國108年11月24日晚上10時許」;證據部分應補充「員警職務報告、蘇○丞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衛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藥事法所規範之偽藥,亦同為第三級毒品,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及禁藥犯罪之禁令,無償提供他人施用,戕害他人人身至深且鉅,並危害社會風氣,行為確有不該,又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轉讓數量,暨考量其受有高中肄業之智識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扣案之香菸1支,經鑑驗確認含有偽藥即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送驗淨重為0.4184公克、驗餘淨重為0.388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2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參(見偵卷第63頁),雖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屬違禁物,自不受法律所保護之物,應優先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敘明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265號被告 張衛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衛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亦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第三級管制藥品,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讓,竟仍基於轉讓偽藥兼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4日晚上10時40分許,在臺中市中區公園路與柳川西路4段旁停車場,無償提供摻入愷他命之香煙2支予在場少年蘇○丞(00年0月生,年籍詳卷)點燃後吸食施用,因員警執行盤查,始發現上情,並當場扣得已使用之第三級愷他命香菸1支(淨重0.4184公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蘇○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偵查報告、扣案香菸1支、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少年蘇○丞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足認被告張衛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嫌。被告所為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2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適用重法處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5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請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斷。扣案 之愷 他命1包(驗餘淨重0.3881公克),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檢察官廖志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邱麗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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