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紀素貞
紀桂正 紀桂英 紀桂銓 被告 楊傑翔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志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美玲法官洪耀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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