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退返原匯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貴美
一、上原告因請求退返原匯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昭博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192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31,863元【計算式:美金56,
913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3年10月30日臺灣銀行之即期賣出匯率30.43計算,折算為新臺幣1,731,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7,72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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