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廣鎮五金百貨行即蔡明冠等五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廣鎮五金百貨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6,9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8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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