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1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被 告 GARAYEVSHAH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肆仟 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貳佰捌拾 陸元 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用
,惟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08年9月10日止,尚積欠新臺幣(
下同)6萬4,641元(其中本金6萬2,286元)及利息未給付,
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明細報
表、信用卡申請書、定型化契約、帳單、被告護照資料等件
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