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1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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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54號
原   告  吳幸娟
被   告  余慧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241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陸萬零壹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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