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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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51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詹駟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0月2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5464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駟宥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詹駟宥、 蘇柏宇陳峙豪 (上二人另為裁定)於下
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8年10月12日4時12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市○○道○段○○號。
㈢行為:詹駟宥、蘇柏宇於上開時地因口角發生肢體衝突,蘇
柏宇之友人陳峙豪抵達現場後,有徒手攻擊詹駟宥之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詹駟宥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蘇柏宇於警訊時之證述。
㈢蘇柏宇之診斷證明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英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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