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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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690號上訴人 莊兆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萬企輝 、 陳合義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6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萬企輝、陳合義應各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為400萬元(即2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春鈴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