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42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第六、七行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甲○住宜蘭縣○○鄉○○村○○路○○○巷○弄○號」之記載,係屬贅列,應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甲○業經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於96年10月5日準備程序表明撤回上訴,該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甲○」之資料係屬贅列,致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