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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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226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告 蔡宜璇 即 蔡錦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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