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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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226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告 蔡宜璇蔡錦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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