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救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救字第69號

聲請人 許方怡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李昭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78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嘉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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