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2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煜鈞 即東霖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藍進義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林煜鈞即東霖企業社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5800元(計算式:37000+68800=105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