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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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