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億冷凍空調器材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