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億冷凍空調器材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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