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明東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麟雄
張雅鈞 陳俊涼 郭志忠 李佳穎 趙銘霞 黃貴蘭 陳家銘 林秀玲 林志頴 黃歆喬 鄭彩雲 劉皓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056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600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面積合計31.96平方公尺=914,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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