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617號上訴人 陳昭仁 即 陳宥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羽禎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4,500+1,000)。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