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麗娟 上列聲請人與 黃要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具狀表示,利息起息日為「自裁定送翌日」、「民國108年11月29日、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是請具狀表明具體之利息起息日(即係利息起息日究竟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8年11月29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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