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沛 上列聲請人與 劉雪美 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於108年12月30日所提補正狀第二點載,請求本院退回四紙本票,惟退回後原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將隨同變動,故請具狀表明更正後請求金額是否變更為30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