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宜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十五時三十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宜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十五時三十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