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1號原告 吳昇峻 法定代理人 呂美黛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明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綺雯 律師被告 游王玉汝
游進芳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
賴建宏 律師 徐仲志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梁婷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