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告 林昌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傑 等2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被告 張日利 將房屋毀損部分修繕後會同被告張哲傑遷讓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又該毀損部分之修繕費用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