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裁定106年度簡字第7號上訴人 王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不服民國106年8月15日本院106年度簡字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順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