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高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淑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一百零六年度基簡字第七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許高祥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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