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0七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遞狀聲請限定繼承漏未減附遺產清冊,因此裁定補正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一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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