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林源森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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