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0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亦為同法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
款之票據,其付款地則在台北縣三重市,得由所在地之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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