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肆仟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
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另加計手續費新
台幣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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