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58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
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