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 陳有澤 被告 楊元保 (起訴前已歿)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起訴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自得逕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訴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並列楊元保為被告,惟楊元保業於109年7月20日死亡乙情,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見補字卷第15頁、本院卷第13頁)。楊元保既於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依法自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故原告對於無當事人能力之自然人提起訴訟,即屬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