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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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56號原告尚進教育訓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英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