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原告 黃郁荃 被告 楊毅聖 (原名 楊袼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李依達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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