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81號原告森旺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孟承 、 謝明珠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