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9號原告 廖一明 現於法務部○○○○○○○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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