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七二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六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吸食器壹組;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