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吳采容
         楊逸麒
  被   告 丙○○即 賴振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柒拾玖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依約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如未能悉數清償,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