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九九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實際債權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本院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九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
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