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調字第二五七號
聲 請 人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事件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亦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為高雄市○○區○鎮里○○路一一之四號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就本
件調解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顏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