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送達代收人  蔡蕙娟
  相 對 人 甲○○
        乙○○即展進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零壹拾叁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號民
事判決確定,應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二人連帶負擔該事件之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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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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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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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5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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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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